日期查询:2020年01月03日

权威部门详解买房买车合同“暗坑”

  买车、购房,消费者总免不了要跟商家签订销售合同。但是,大家是否知道,这些合同里有些却暗藏猫腻,正悄悄侵害着你的权益?2019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就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汽车销售、房地产交易和网络市场等行业的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解读,相信看了这个解读,您在进行相关交易行为时可以避免很多“雷区”。
  
  免除产品质量责任
  
   【条款内容】“如按乙方要求或经乙方许可后对合同标的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精品,因该改装或加装部分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任,甲方概不负责。”
   【点评】上述合同条款中,若车辆经甲方改装,则甲方对乙方提供了产品和改装服务,甲方应负责改装部分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因甲方改装造成车辆发生产品质量瑕疵,应由甲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若乙方私自在第三方改装车辆,则改装部位及因改装造成车辆其他部分发生质量问题,则应由第三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但非因改装原因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仍由甲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向消费者推诿责任
  
   【条款内容】“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车辆交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点评】以上条款仅就消费者验收义务进行了约定,排除了经营者自身对商品信息的告知义务。
  
  滥用预付款的概念
  
   【条款内容】“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
   “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返还乙方定金。”
   【点评】首先,汽车销售商作为经营者,无权“没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定金”可视为担保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在上述条款中经营者规定,消费者欲解除合同,其给付的预付款有可能被经营者没收;或消费者违约时不退定金,但经营者违约却只退一倍定金。同时,预付款、车款订金不同于定金,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是不能等同运用的。因消费者解除合同,经营者就要没收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是明显混淆预付款、车款订金与定金的性质,违反了法律规定。
  
  限缩经营责任条款
  
   【条款内容】“因非甲方的客观原因,如厂家调整生产,或自然灾害等造成运输过程中的延误等原因导致交车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经营者作为交易双方较为强势的一方,应负担更为严格的合理审慎义务。合同中关于“因非甲方的客观原因”的表述限缩了经营者的责任、扩大了经营者免责范围。经营者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客观因素,在能力范围内均应为合同能够正常履行而做出最大努力。该条款中,经营者将责任转嫁到厂家,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本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
  
  混淆不可抗力概念
  
   【条款内容】“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情况。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不可抗力的界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所列举的原因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该条款限缩了经营者的义务,扩大了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应当属于不公平条款。
  
  商家卖房捆绑收费
  
   【条款内容】“在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房日前,买受人应当做到如下几项:(1)付清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款项及由出卖人代偿代收代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全部应付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按揭贷款)、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税费(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公证费、律师费、出卖人代偿的贷款及利息 (如有)、物业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点评】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就享有依法主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同样道理,开发商收到购房款后负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和《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免除逾期交房责任
  
   【条款内容】“因出卖人自身原因逾期交房的,则: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买受人权利、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合同双方责任不等
  
   【条款内容】“消费者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开发商有权利解除合同,消费者需支付总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开发商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消费者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5计算。”
   【点评】当消费者逾期付款时要承担日万分之十,而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仅仅承担日万分之0.5,两者相比较相差20倍,且双方对于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也不对等,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属于违约责任不对等,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默示同意其他服务
  
   【条款内容】“参加此次活动的会员自愿接受某金融服务协议,成为其会员用户。”(以小字体默认同意并强制链接至该服务网站)
   【点评】“小字体默认同意”,容易导致消费者忽略小字体内容,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条款内容,直接默认,则要被动地接受该服务网站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据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