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2月27日

太原市进一步加强社会面人员管控

  本报记者 孟绍毅
  
   2月25日,太原发出《关于疫情期间加强社会面人员管控的通告》(下称《通告》),要求在疫情期间,严格实行身份核验、实名登记和体温监测制度。
   《通告》指出,太原市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执行和接受实名登记、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凡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均要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如实登记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以及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宾馆旅店、桑拿洗浴、足疗按摩、歌舞娱乐、养生会馆、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饭店、公园、景点、消费零售业等场所;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密集的相对密闭场所。个人信息包括:进入上述前两项提出的场所,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去过重点疫区、是否有病例接触史;进入后三项提出的场所的,要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通告》明确,上述公共场所的法人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要责成专人在所属场所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监测点,对所有进入人员核验“健康码”,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监测,凡发现 “红码”“黄码”,有发热等症状,或拒不配合体温监测、实名登记的,一律不准入内,并及时向村(社区)委会报告,敦促其配合相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并对采集的信息准确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可查可溯源。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质效,最大限度缓解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同时,按属地原则,乡镇(街办)党委政府、村(社区)委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实名登记、体温监测措施的监督主体。要严格检查各场所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此外,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