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3月18日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本报记者 孟绍毅
  
   为帮助全省参保企业纾解困难,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 “三项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为: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已缴保费可退可冲抵
  
   根据 《实施意见》,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将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新开工项目工伤险阶段性减免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减免缓期间不影响社保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nux;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