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3月31日

我省通报榆社和五台山两起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

  本报记者 孟绍毅
  
   3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和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
  
   3月17日11时许,晋中市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据张立刚介绍,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林武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7”火情前线指挥部。副省长贺天才、应急管理部火灾防止管理司司长彭小国等领导同志,以及晋中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同志,深入一线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组及内蒙古、吉林、甘肃三省专业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晋支援。经过7天7夜的紧张扑救,3月24日早7时,榆社“3·17”森林火灾4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公安机关连日来的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物证查找、检验鉴定、侦查实验、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确定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起火时间为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森林火灾。
   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男,43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张某国,男,74岁,榆社县教育局退休职工,系杨某斌岳父;张某华,男,39岁,榆社县东升小学教师,系张某国侄子;田某穹,男,27岁,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人,系张某华妻弟;杨某珍,男,64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系杨某斌叔叔。
   杨某斌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
  
   3月19日18时许,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附近山林发生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急调配专业队伍和先进设备,特别是国家应急管理部调配400人专业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五台山支援。经过近40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3月21日10时,五台山“3.19”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侦查实验、视频分析、物证查找、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以及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和专家组意见,“3·19”森林火灾案火灾起火时间在3月19日17时29分至17时51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上方山坡马道处;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
   经调查,此电线为白云寺村村民梁某华私自接拉,并被山坡上滚落的山石砸断,3月18日被环卫人员将带电的一端甩到山坡马道上。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刑事拘留。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严正提示: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地林区,严禁烧荒,严禁在林地林区野外用火、非法用电,严禁司机、乘客把带明火的烟头抛扔沿途路边,坚决杜绝和避免一切火险火灾隐患。对违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严厉处罚。”张立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