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5月18日

山西立法禁止野外用火违规最高罚5万

  本报记者 赵云云
  
   青山绿水是山西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决定》明确,即日起,在我省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野炊、烧烤、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违规者最高将处以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明确,即日起,在我省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野炊、烧烤、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违规者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介绍说,近期我省森林火灾频发,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决定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四条针对违反第一条的野外用火行为,按照不同的情形,区分个人和单位,设置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并按照罚款额度的高限进行处罚,以增强决定的威慑力。

"text-align:c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