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6月09日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专家建议互联网服务分级监管

  近日,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研究报告发布暨研讨会”,发布了《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建议针对不同媒介形态的不同互联网应用,区别政策、精细科学监管,提升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据了解,《报告》选择了当下未成年人使用最多的短视频、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作为研究对象,从互联网服务方式的产品设计机制、陪伴未成年人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控制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了互联网服务实行分策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认为,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力最强,也最容易“战胜”监护人、“俘获”未成年人。因此,针对这种互联网服务的监管,应最大限度实现“无死角”政策覆盖,在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对未成年人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展开对网络游戏的政策监管规则设计,并确保监管措施落地。
  
  区别政策正向引导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日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而未成年网民上网经常从事的各类活动中,排在前三位的是网上学习 (89.6%)、听音乐(65.9%)、玩游戏(61.0%)。
   这份报告发现,56.3%的未成年网民玩手机游戏。而工作日玩手机游戏日均超过2小时的达到12.5%。如果是节假日,这个比例还将提升不少。显然,这可能对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未成年用户看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比例也保持较高增长,分别较2018年提升5.7、6.4个百分点,是未成年用户排在5位、第7位的上网活动。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院长王四新认为,这个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时间和精力占比的排序,也为互联网内容监管分级提供了依据。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积极干预、政策引导和健全规范体系,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把网络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除游戏之外的活动上。
   目前,各类网络社交产品,特别是网络游戏,都针对未成年人设计了防沉迷措施。不过,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看来,尽管网络游戏企业要求未成年人身份认证,但又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规避途径,使得这一措施起不到该有的效果、甚至形同虚设。
   《报告》认为,从产品设计机制上看,短视频的功能诉求重在寓教于乐,网络直播更侧重陪伴感,而网络游戏则体现于深度卷入,即需要用户持续、长时间地投入。这也是游戏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玩家容易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且更有可能产生病理性依赖的原因。
   相较于游戏,直播或短视频虽然也不能排除沉迷现象的发生,但直播和短视频并不容易对未成年人用户形成压倒一切的控制力,更不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能自拔的病理性反应。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要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问题,互联网公司应担负最重要的责任,应该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协调机制,引入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否则一些互联网公司就会一直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的弱点来开发产品,吸引伤害更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网络游戏。
   《报告》建议,针对网络游戏、直播及短视频,政府监管部门应采取区别政策、分级监管。比如网络直播,需要从源头实施监管,严管演出公司、主播,提升直播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限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参与方式,防止未成年人过多参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网络直播活动。
   针对短视频,需要短视频运营商、服务提供商严格履行把控不良内容的主体责任,同时还需激励用户制作、上传、分享优质内容的方式,加大优质内容的供给。
   王四新认为,短视频和直播这两类活动,要将重点放在抑制消极影响、鼓励正向引导上。一方面,要通过“青少年模式”避免未成年人由观看变盲目模仿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则可以鼓励平台将娱乐与教育功能结合起来,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承载更多的教育功能。
  
  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所长季为民从新闻研究者角度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要通过互联网机制、互联网素养,互联网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建立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要用体系化、机制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比如用刚性制度、法律规定和巨额罚款来限制那些一味逐利的互联网平台。
   第二,要重视提升互联网素养与建设健康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要推进互联网对青少年价值观引导与塑造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创新,引导与培育向上向好的未成年人网络文化。
   第三,要适应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与独特需要,完善互联网的内容建设、平台建设与认证机制,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在线教育资源,保障网络知识内容高品位高质量,保障未成年人互联网教育资源准确健康权威。
   第四,要强化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专业的监管机制与平台,有效指导与监管青少年常用的网络平台,控制削减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健康使用互联网提供保障与条件。 据中青在线
  
  共同努力赋能未来
  
    研讨会上,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执法、法学研究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都坦承,当代青少年是名副其实的“网络一代”“数字一代”。未成年人能不能上网早已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重点应该关注如何合理使用,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对于低龄群体的渗透能力持续增强。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也已经互嵌交叠、难以割裂。
   即便如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也强调说,幼儿阶段就应该考虑在家庭教育和幼儿园中探索儿童友好的网络素养课程。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明确建议2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应有任何屏幕时间,5岁以下幼儿的屏幕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且最好在家长的陪伴下有互动地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王瑞奇提出:“时下我们缺乏一个指南,告诉学校、家长和社会,在网络时代要如何指导未成年人去接触网络。要告诉家长什么时候适合初次接触网络、如何独立在网络空间发表看法,发表哪些领域的看法是比较合适的选择,甚至可以具体到什么样的年龄适合网络打赏。在这样一个指南培养的情况下,年轻人可以既没有受到网络过度伤害,也能够在他成长之后无缝连接到网络社会当中去。”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张洪忠教授表示,为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互联网,要从社会系统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而不单单是互联网公司或者家长的问题。
   张洪忠举例说,中小学应该开设网络素养课程,不断提升青少年的网络辨识能力。但这在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是欠缺的。社会组织也要发挥作用,开展网络游戏、直播等产品形态的效果测量,建立科学的测量量表,准确考察哪些网络游戏是对青少年是有负面影响的,哪些是正面的?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公司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共同发力,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利与利益的综合保护水平和综合保护能力。
   苏文颖提出,孩子的体验和经历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构建、技术伦理和产品设计也需要听取孩子的声音,赋能儿童就是赋能未来。不搞“一刀切”,尊重儿童的成长发展规律,应该考虑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更为精细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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