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8月25日

山西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本报记者 孟绍毅
  
   为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由省政府安委办牵头,定期召集省级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委办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
  
  保险期限原则一年
  
   我省将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故灾难救助,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请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赔偿权利。
  
  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通知》要求,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分行业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组成单保体或共保体,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并结合各行业领域特点,指导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统一保险条款、统一基准费率、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理赔流程、统一风险防控、统一服务标准”模式,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20%、30%、50%;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20%;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上述费率调整累计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
   按照不同档次,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一人赔偿30万元,并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预设事故预防费用
  
   《通知》要求,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用于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并结合各市实际确定和调整。并根据各地保费缴纳额度按比例划拨使用,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预防费用可用于投保期内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利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在投保周期内,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