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9月09日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拟最高罚50万

  住建部官网近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若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厨房阳台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居住空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人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措施稳定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租金方面,由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不得以租金优惠诱导用房租贷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续租时房产中介不得再收佣金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租时再次收取佣金。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平台对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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