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9月11日

骑车不守交规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一男子驾驶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与货车碰撞后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9月9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曝光一起事故案例:电动车驾驶人虽在事故中不幸身亡,也需承担同等责任。
   5月26日14时12分许,郭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太谷区凤仪街由西向东行至南山北路十字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在通过路口时与沿南山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过该路口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载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综上所述,郭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吴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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