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9月30日

2020·09·03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报告

    2020年9月3日,我县辖区内发生一起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成立了“2020·09·0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事故时间:2020年09月03日19时许;事故地点:昔阳县界李线南界都村附近;天气:晴;路面性质:沥青。
   一、人员情况:当事人:光XX,男,汉族,1986年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持C1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晋A82XXX小型汽车,承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XX,男,汉族,1975年出生,陕西省丹凤县人。持C4E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 “五星大安”三轮摩托车。
   当事人张XX、王X、贾XX、刘XX,事故发生时乘坐赵XX驾驶的“五星大安”三轮摩托车。
   现场道路为县道,南北走向,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接处警情况:2020年09月03日19时38分,我队接昔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刘XX电话报警称,在黄岩村,一辆小车(晋A829RQ)和一辆三轮车相撞,有5人受伤,请交警速到现场处置。
   三、检验鉴定情况:1.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贾XX、刘XX均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山西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光XX、赵XX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3.山西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星大安”三轮车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性质。“五星大安”三轮车的尾灯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失效状态。
   四、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20年09月03日19时20分,山西省昔阳县驾驶人光XX驾驶晋A82XXX小型汽车,在界李线南界都村附近路段时,与陕西省丹凤县驾驶人赵XX驾驶的“五星大安”三轮摩托车(后乘刘XX、王X、张XX、贾XX)碰撞,致贾XX当场死亡,刘XX抢救无效死亡,赵XX、王X、张XX受伤。
   针对以上调查情况,结合案情及现场交通环境,一是建议交警中队要对辖区重点企业做好督促,督促企业将人员出行安全也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落实,特别是要杜绝违法乘坐车辆等易发生群伤的交通事故的行为。二是建议将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宣传和管理同时推进。晋中市已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重点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城区周边社区、学校、物流企业等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的区域及单位做为重点宣传对象。
   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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