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0月13日

交城一教师因这些事儿被判十六年

  本报记者 贺建锋
  
   10月10日,吕梁市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日前,由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告人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同时法院采纳了交城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从业禁止令。这也是交城县针对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首次发出禁止令。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教师的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强奸猥亵多名未成年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在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的重罚基础上,检察机关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紧密接触的工作,最终该建议被法院采纳。
   据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是交城县检察院对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发出的首例“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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