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1月03日

修订后的未保法 呵护“少年的你”

——速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变化
  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订于1991年9月,中间历经2006年、2012年的两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原先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此次,新增“网络保护”一章,并且,从原先的“社会保护”中分离,并单列出“政府保护”一章,全篇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下面,我们请《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家张雪梅和江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刘荣庆,给大家来讲一讲。
  
   亮点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能“一托了之”
  
   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外出的父母如何对他们进行关爱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么办?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 “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新修订的未保法还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做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尽情“网上冲浪”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风险。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频发,如何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新修订的未保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该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亮点三:不做 “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原因不敢报告,怎么办?
   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新修订的未保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个变化,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亮点四:拒绝“大灰狼”入内 守住学校一方净土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新修订的未保法还要求:“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落实教职员工入职、定期查询制度,将“大灰狼”拒之校门外。
   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亮点五:未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家里家外都可能遭受不法侵害,如何进行司法保护呢?
   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此外,还设立了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方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严重暴力伤害案件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询问;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团体及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另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亮点六:首次长出了“牙齿”明确违法受罚的幅度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乘坐公交车,如果遇到应当给,却没有给予优惠的票价的情况,怎么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长出了“牙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并且规定:“违反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又如,在禁烟禁酒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违反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中国中学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