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2月30日

我省首例基层检察院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清徐宣判

  本报记者 陈彤
  
   12月28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清徐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判决:清徐某公司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400元。该案是山西省首例由基层检察院起诉后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9月,在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监督中发现,清徐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该行为还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尚未得到有效维护。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第三检察部进行案情研判,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拟定调查取证方向,明确工作重点;逐级报请省、市检察院、法院指定管辖;及时在正义网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诉讼请求等具体问题集思广益、仔细推敲;约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列事实、摆证据,讲政策、释法律,使其真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为将来判决的及时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和2019年2月,清徐县某公司生产二批次食品,分别销售到湖北省和河南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以上产品均已流入零售市场,无法召回,其价格共计人民币1140元。最终,检察院提出了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诉求清晰简明,举证科学合理、明快有效,很好地把握了庭审态势。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辩论能力。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当庭悔过,对检察院所提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表示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最后,清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