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5月07日
山西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七种情形党政主要领导将被免职

  本报记者 孟绍毅
  
   “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开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间,督察组向我省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后,省委常委会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抓贯彻落实,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5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副秘书长王成禹,省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卢建明,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王帅红,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延峰,解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四个突出”特点
  
   “《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决定》正文仅237个字,但却是从严约束、高效管用的实招硬招。”卢建明说。
   卢建明介绍,《决定》概括起来有突出责任主体、突出底线思维、突出党政同责、突出从严从实“四个突出”的特点。
   突出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并进一步强化了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
   突出底线思维。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是实现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坚实基础。《决定》划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就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
   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生态”格局。
   突出从严从实。《决定》规定的七种情形都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就是要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对破坏行为“零容忍”
  
   “‘十三五’期间,我省全面完成环保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多项指标创历史最好,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18%,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王成禹说。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入实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就是要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抓住‘关键人’‘关键少数’,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以更狠更硬措施,以更严更高标准,进一步扛起责任、压实担子、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标准保护,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在山西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王成禹说。
   “今后,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要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导向引导我们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卢建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