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7月15日

和顺交警大队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2021年5月24日16时10分,驾驶人刘某驾驶无牌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和顺县城往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和顺县G207(锡海线)泊里村附近路段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M9242虹宇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为了吸取事故教训,现予以曝光,希望能够引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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