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8月02日
10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明确“三方”责任

  本报记者 赵云云
  
   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山西修订《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解释,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要进一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公共卫生安全。
   本次修订的《条例》更加明确动物防疫“三方”责任;强化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细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相关要求;充实狂犬病防控规定;规范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的检疫流程;新增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规定;完善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要求;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内容;增设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茹栋梅介绍,下一步,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首先,通过完善组织体系抓落实。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范设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其次,通过压实工作责任抓落实。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再次,通过宣传培训抓落实。培训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培训从业主体,提高其履行防疫义务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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