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8月23日

太谷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对“4.19”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4月19日14时许,杨某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671KM+500M路口处,与李某国驾驶的晋K681**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晋K681**号轻型栏板货车又与对向车道内乔某荣驾驶的晋K76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太谷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李某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故,杨某明、李某国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乔某荣无责任。
   太谷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驾驶资质,车辆必须注册登记,行车期间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吴婧筠

e Gecko)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