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10月25日

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9日,祁县辖区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祁县交警大队科学客观分析了 “3·19”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依据对该起事故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等材料,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3月19日19时34分许,王某某驾驶晋K***01小型面包车沿祁县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祁县新开路城关供销社市场段,将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伤者被120救护车送往祁县人民医院。接到处警指令后,事故勘查人员于19时55分许到达现场。经初步勘查,事故现场有伤者血迹、车辆碎片若干。确认有一人受伤后,迅速上报指挥中心。该大队副大队长苏士勇对受伤人员救治、下一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道路环境:现场位于祁县新开路城关供销社市场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二车道,有中心单黄虚线,夜间有路灯照明,湿滑的沥青铺装路面。该路段道路西侧划有停车位,沿街商铺有监控录像。
   三、驾驶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处理情况:经查询公安网,王某某近三年来共有8条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2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手段不多,教育途径有限,教育效果难以保证,驾驶人对违法行为认知度低,加之驾驶人遵章意识弱,安全意识差,诱发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减速行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相关检验鉴定情况:经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祁)公(司)鉴(尸)字【2021】6号文书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经初步勘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2、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1、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全县范围内道路隐患进行大排查,不留死角、责任到人。开展“标志标线标准化、交通管理智能化”的两化工程设计,形成“一点一策”解决方案。2、加强宣传教育。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媒介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客车、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农村面包车、二轮摩托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点对点宣传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他们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依托“两站两员”的优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形式,以“一盔一带”为主题,向群众广泛传播安全头盔、安全带的重要作用。“两员”要充分利用乡镇广播站、农村“大喇叭”向广大村民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出行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村民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赵晶 武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