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12月21日

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7日,祁县辖区发生一起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会议精神要求,祁县交警大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深度调查组,依据对该起事故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等材料,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救援、后续工作及善后处理情况:2021年8月17日16时30分许,颉某驾驶晋K**770号小型轿车沿祁县祁城村委门口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委西侧交叉路口处遇牛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侧路口驶出向东左转弯,双方采取措施过程中相撞,造成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位置变动后报案。120急救人员于16时46分到达事故现场救助伤员,事故勘查人员于16时52分到达现场勘查。经初步勘查,确认有一人受伤后迅速上报指挥中心。当日,祁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苏士勇对受伤人员救治、下一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事故共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余万元。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道路环境:现场位于祁县西六支乡祁城村村委西侧十字路口处。沥青铺装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该路段口周围为民居建筑。三年内该路段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
   四、驾驶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处理情况:经公安网查询,颉某近三年来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相关检验鉴定情况:经现场调查排除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未进行酒精检验鉴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初步勘查,颉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让已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牛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颉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牛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颉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七、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手段不多,教育途径有限,教育效果难以保证,驾驶人对警示标志视认度低,加之驾驶人遵章意识弱,安全意识差,诱发驾驶人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上牌,未投保交强险,未佩戴安全头盔、交叉路口处未按规定让行形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八、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全县范围内道路隐患进行大排查,不留死角、责任到人。开展“标志标线标准化、交通管理智能化”的两化工程设计,形成“一点一策”解决方案。
   (二)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媒介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特别是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车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充分发挥“两站两员”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乡镇广播站、农村“大喇叭”向广大村民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出行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武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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