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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逝的激情岁月——100件(组)实物中的共青团史(十七) 本报联合中央团校中国青年运动史料研究中心和“触摸团史”微信公众号主办

新中国最早的团费标准

中央团校 李明龙/文
  依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每名团员应尽的义务。
   1949年4月制定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第21条规定,团员定期缴纳的团费,乃团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此外,团组织所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和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的捐助,亦是团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加强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统一全国标准,1949年7月25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团费缴纳问题首次作出全国性统一规定。
   《通知》的内容共计五条:
   一、缴纳团费应作为对团员组织观念的教育内容之一,使团员了解缴纳团费为团员应尽义务。
   二、正式团员与候补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薪资收入在一万元(人民币,旧币)以下者,每月最低缴纳千分之三,一万元(人民币,旧币)以上者,缴纳千分之五,币制不同的地区,依人民币折合,如系实物薪资,则折价计算。
   2.团员系供给制,每月最低缴纳零用费百分之一。
   3.团员系经济不独立的农民、学徒、学生等,由县市具体规定可能的缴纳数目 (最高不超过一般团员缴纳的比例数)。
   4.团员如有特别收入者(如奖金、版费、红利等),按百分之二征收之。
   三、农民按春夏秋冬四季缴纳,贫苦团员得向支部申请,经支部批准免缴。
   四、团费系作为团员教育或团内活动与福利事业之辅助经费,百分之三十至七十留给支部,其余由团县委或相当团县委以上的团委处理,每半年将收支情形向团省委作报告,每年由团省委向团中央作报告。
   五、团组织内的青年党员,只缴党费,不交团费。
   尽管该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之前出台的,但一直到1953年1月29日,团中央颁发《关于团员缴纳团费标准及办法的规定》之后才废止。
   该《通知》还对统一入团誓词一并作出规定和要求。
   当时,《通知》颁发后,除团刊团报刊登外,各级党政机关报和相关行业报纸随即作了转发。1949年8月10日出版的 《中国青年》(周刊)第14期,在正文首页及时予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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