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1月25日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赵云云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2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在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分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条例》充分吸收了汾河流域部分地区保护和修复生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比如以整沟治理等方式,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规定在汾河流域实行禁牧、休牧和轮牧,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等,确保使汾河风光美起来。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汾河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规定了汾河保护工作的河(湖)长制、规划和执法协作机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
   《条例》规定在汾河上游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负面清单;同时规定了汾河流域的八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八项禁止行为,确保使汾河水质好起来。
   “通过‘三法合一’的方式,去旧增新制定《条例》,标志着依法治汾进入新阶段。”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杜咏梅表示,流域各级政府将深刻领会《条例》要义和立法精神,为汾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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