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3月28日

太原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本报记者 陈彤 通讯员 张丽娟
  
   3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为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该院审结了太原市第一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杏花岭区某小区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遂将家中铁质电脑主机从七楼的窗户扔出,坠落到行至单元楼门口公共人行通道处的徐某某身旁,徐某某当场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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