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6月29日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

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毙”了。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然而,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
   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
   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
   所谓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
   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
   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母婴
   保健法也一直没有被废止。
   其实,论文选题争议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议。日前,程雪阳告诉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项争议已经持续了19年。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案件中折射的强制婚检必要性◆
  
   2019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伍智在学习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因没有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
   张兰与王勇(均为化名)是一对北京的新婚夫妇。结婚前,张兰因抹不开面子,没有提出婚检。婚后不久,张兰发现王勇竟然患有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向法院提出离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程雪阳告诉伍智,如若不进行强制婚检,那么婚姻双方均无法了解对方最真实的身体情况。日后知情时执意离婚,那也很难证明对方一定是在婚前染病。“举证的难度极大,很容易出现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早在2005年,上海就开始推行“免费式的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的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过婚前医学检查,而在1990-2002年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期间,该市的平均婚检率为98%。
   程雪阳介绍,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替之以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设置婚前告知义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如此一来,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仅限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程雪阳说。
  
  ◆婚检风波◆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楚楚(化名)遇到相关问题。婚后,楚楚发现丈夫姜旭(化名)可能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类疾病,选择离婚,并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一审被驳回后,楚楚再次起诉。2019年,广东高院驳回了楚楚的申请。他们认为,在结婚前,楚楚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其中包含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因此,楚楚理应了解对方真实状况。
   程雪阳介绍,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他认为,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简单地以 “婚姻自由”为名,让公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所以,他认为国家有义务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不能让公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随后,程雪阳与伍智详细查阅了相关资料。他们还发现,类似的“法律风波”有很多。19年来,强制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在黑龙江省,这个争议就比较明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第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修正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起诉民政部门。而黑龙江省的卫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程雪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程雪阳认为,优生优育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检查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说法”。
   日前,记者在江苏盐城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费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是我们向男女双方提供这项免费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常乐说。“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少年轻人的回答。
   今年5月,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程雪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原则上就应当准许当事人依法结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
   今年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复函强调,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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