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8月23日

“网红儿童”渐多 “啃小”之风不可长

  本报记者 郭丽菲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红儿童”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财富密码”。短视频平台上,一些孩子童言无忌、活泼可爱的生活日常,戳中了很多网友的心,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差异化竞争的商机。为此,一些人刻意打造“网红儿童”,一名四五岁的儿童就可能是坐拥百万粉丝的“网红”。他们让围观者享受到快乐、商家得到了利益、父母满足了虚荣,看似多赢之举,实则遗患无穷。
  
  案例分享
  
   在某社交视频网站,佩琪妈妈为她注册了一个账号,虽然粉丝只有5157个,但某单条视频的播放量最高达到55.6w。佩琪的父母在网上发布了她玩耍、吃东西的视频后,不少粉丝留言:宝宝好可爱,看她吃东西很有食欲!
   佩琪最早的一条视频发布于2018年10月19日,当时,一岁半的佩琪圆滚滚、粉嘟嘟,很可爱。但等到2020年5月,3岁的佩琪再出现在镜头里时,体重已经达到了70斤。就算是这样,其父母却仍然不断为其加餐,甚至在她体重猛涨时兴奋地向粉丝宣布:“马上突破100斤!”长期的暴饮暴食,导致3岁的佩琪连路都走不稳。
  
  案例分析
  
   在以前,童工是一些家庭迫于生计不得不选择的一条道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童工似乎已经成为历史。但如今,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很多事情,比如“童工”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的营利能力。
   12355普法老师表示,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网红儿童”,背后是其父母等人选择的丧失,在经济利益面前,绝大部分家长选择了牺牲孩子的美好童年,让他们暴露在聚光灯之下,这些行为既是对儿童权益的侵害,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那么,在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
   2002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在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决定将每年的6月12日定为 “世界无童工日”。我国也在2002年10月1日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2014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针对“童星热”现象,进行了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由此可见,我国已通过多项法律制度杜绝童工的产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2355提示
  
   想要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社会多方通力配合。首先,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网红”作出界定,也就是说从政策方面,对“网红儿童”的出现作出一定的约束。
   其次,儿童无论是不是“网红”,其健康成长要比任何事情都更加重要,广大青少年可以把这些内容讲给爸爸妈妈听,让家长了解到“网红儿童”带来的危害;如果看到了“网红儿童”的一些不好遭遇,可以第一时间报警之外,还可以拨打12355,让大家面对问题有方法,面对困难有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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