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3月22日

规范超车利人利己

  近日,在和顺县横岭镇横岭村去往和顺县县城方向的S318线85KM+375M路段,王某某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在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超速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勘验,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超车不可避免,但是稍不注意就会损人害己,和顺交警提醒大家:超车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 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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