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12月04日

山西出台《条例》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
  本报记者 赵云云
  
   12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山西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民营企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表示,《条例》补齐了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完善诚信履约机制,补齐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公平竞争。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为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关于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条例》还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融资促进。为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关于创业创新。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持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同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关于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条例》还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门世宾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供应土地,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分配产能、能耗指标,以及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