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着力发挥党、团、队育人链条作用,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少先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新时代少先队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团干部队伍、中小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辅导员。
第四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应当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省、市、县、乡级行政区和设有中小学校的开发区、功能区等,必须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应当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省、市级总辅导员应当设在同级团委,县和开发区、功能区等总辅导员可以设在同级团委,也可以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担任同级团委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中层。省、市、县级总辅导员兼任同级少工委副主任。乡(镇)总辅导员可以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第六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必须设1名大队辅导员。在校队员数超过1500人的大队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1名副大队辅导员,有多个校区(教学点)的学校大队可以设执行大队辅导员。小学部、初中部分设的学校需要分设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以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者副书记兼任。
中小学校大队辅导员按照学校德育主任层级配备,列席校务会议。推动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成为共青团、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副大队辅导员和执行大队辅导员的资格要求、任职程序、成长发展、考核激励与大队辅导员一致。
第七条 学校少先队中队必须设1名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以由其他科任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不能由大队辅导员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探索配备少先队活动课专任教师,参照中队辅导员管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和校外少先队组织每个大队和中队应当至少聘请1名校外辅导员。
校外辅导员应当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符合条件的优秀家长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符合条件的各级团的委员会成员、青联委员制度化担任校外辅导员。(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