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办法12月起实施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有序地在山西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
近年来,我省不少律所、律师积极拓展涉外业务,持续提升专业法律服务能力,部分律所已与港澳律所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初步具备开展合伙联营的条件。省司法厅对有关涉外律师业务发展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研究,借鉴了先行试点省份经验做法,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就香港、澳门律所与内地律所在我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基本原则、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参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开展此项合伙联营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我省与香港、澳门的密切联系和经贸交流合作,更好地为我省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有利于我省与香港、澳门律所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力。
《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即可通过律所合伙联营的方式,为我省客户提供在港澳的法律服务。同时,借助港澳律所与其他国家律所的紧密联系,实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更好地为我省客户解决境外法律服务需求,为积极推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探索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