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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5日发布)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贯彻,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触或者变相抵触言行。
  第十四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的组成人员代表团中央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过书记处批准。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的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按照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全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和书记处会议讨论决定。
  团的中央委员会、常委会和书记处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