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导游执业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对《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导游全链条管理制度,厘清执业规范、强化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助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覆盖总则、执业许可、执业管理、执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立足山西文旅行业实际,坚持依法监管、文明执业、文化赋能、协同共治思路,既划定导游执业红线、整治市场乱象,也完善薪酬、培训、职称等多项利好政策,兼顾游客与导游双方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全省领队参照本办法管理。
严格执业许可,明确导游证核发硬性标准
《办法(草案)》清晰划定导游从业准入门槛,明确在本省开展导游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无证不得从事带团讲解等导游业务。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行业组织注册,方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办导游证。
同时列明四类不予发证情形: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甲、乙类等危害游客传染病的;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导游证被吊销未满3年的。针对跨区域执业,规定导游经常执业地需与注册单位所属省份一致,执业地变更须10个工作日内线上更新证件信息。
细化执业管理,划定八类禁止执业行为
在日常带团监管层面,《办法(草案)》明确多项刚性执业要求:导游带团必须佩戴身份标识、随身携带导游证,并开启执业APP,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租借、转让;出团须经旅行社正规委派,禁止私自线上、线下揽客接单。《办法(草案)》划定八条执业禁令,导游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宣扬封建内容,不得安排黄赌毒类活动,严禁诱骗、胁迫游客消费,不得收受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禁止索要小费,不得擅自带领游客进入未开放区域等。
此外,要求导游遇险情及时警示,紧急情况下征得多数游客同意可调整行程并第一时间报备;文旅部门将建立导游信用档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动态监督,畅通投诉举报、多元纠纷化解渠道。
完善执业保障,全方位护航导游从业发展
《办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强化导游群体权益保障,破解行业长期存在薪酬低、保障弱、发展通道窄等痛点。
在薪酬社保方面,要求旅行社必须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合同中明确导游服务费,鼓励建立与导游等级挂钩绩效薪酬制度;落实导游专座,鼓励为带团导游投保意外险。
在成长发展方面,明确导游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序列;文旅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4小时的业务、应急、文明服务培训,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行业组织常态化开展职业道德与业务提升培训。
在激励关怀方面,明确导游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侮辱人格、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对服务突出、助力文旅发展的优秀导游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公益性讲解帮扶服务。
明晰法律责任,各类违规处罚标准落地
《办法(草案)》细化各类违法情形处罚尺度,实现监管有法可依: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公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罚款1000元至1万元,情节严重暂扣、吊销导游证;执业地变更逾期未更新证件: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带团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诱骗、胁迫游客消费:罚款1000元至3万元,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针对公职人员在导游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