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发布)
第二十条 学校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执行党组织、团组织和上级少工委的工作部署。
2.按时组织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会议决议和会议部署。
3.以少先队员为中心,健全学校少先队大、中、小队,加强组织建设。
4.突出思想性、先进性、自主性、实践性,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5.配齐配强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落实辅导员工作相关政策,做好辅导员的培训、考核、表彰等工作。
6.保障少先队工作基本条件。落实少先队活动时间,加强学校少先队队室、少先队鼓号队和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少先队网站等基本阵地建设,保障少先队工作和活动经费。
7.积极协调社区、社会有益资源,为少先队工作改革发展服务。维护全体少先队员的合法权益。
8.完成学校党组织布置和本地团委、教育部门、上级少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主任会议制度,联系委员、服务委员的经常性机制,答复、办理或反映少先队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机制等运行和决策机制。建立委员提案制度、委员重点发言制度等委员议事建言机制。健全重点工作调查研究、推动落实、督导考核和基层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建立制度、队伍、阵地、活动、信息化、档案等工作保障机制。
县(市、区、旗)及以上少工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