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护稀缺湿地资源
本报记者 赵云云
山西省湿地资源匮乏,占国土面积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意味着,我省将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介绍,湿地资源对山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我省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共6章39条,分为总则、管理与监督、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突出保护优先,根据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条例》强化保护措施,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这是我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
为了能贯彻落实好此《条例》,省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岳奎庆表示,省林草局将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统筹协调相关内容,按职责分工协作,统筹推进湿地保护事业有序开展。
此外,省林草局还将结合国家确定的我省总量管控目标和国土三调成果,确定各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通过总量管控,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严守湿地生态安全底线。
岳奎庆表示,下一步,省林草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我省湿地保护规划,研究制定《山西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确保湿地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湿地保护依法依规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