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6月起施行
本报记者 赵云云
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修订)》(下称《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档案管理条例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
档案是再现历史场景、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最可贵的资源。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张汉琦表示:“修订条例是落实中央及省委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必然要求,更是把握历史规律、加快山西发展的必然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38条,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收集和保护、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于2000年通过,本次修订是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表示,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不设章节共31条,细化扩展为8章38条,修改幅度大,创新亮点多。
《条例》提出,档案信息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细化了电子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对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出了规定。
《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种类;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条例》分设专章,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公布,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作用。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具体职责;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规定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档案局局长史晨鸣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档案工作执法检查和监督考核,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业务建设评价、档案工作责任制考核等方式,以查促建、以查促管,检视问题、整改提升,推动档案法规制度落地见效,切实把《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