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2月26日
填补我省专业非急救转送服务空白

《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6月施行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工作的服务主体及服务流程,填补太原乃至我省专业非急救转送服务的空白。该《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系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给予一定医疗干预的转送服务。医疗干预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送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工作。
  《办法》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且注册在本市的医疗机构,参照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建设,具备相应诊疗服务能力,根据患者需求提供必备的医疗服务。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起始点或送达点 (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太原市范围内,并能提供医疗转送联单说明起讫地址。
  《办法》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作出具体规范,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以“太原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有“单位名称”“呼叫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等字样和标识。开展转送时,每辆车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即1名驾驶员、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1名执业护士。病情较重或需要监护的应当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护士。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国省道400公里以上,一般应配备2名驾驶员。转送途中,患者身体突发不适或者病情加重的,转送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急救处置,同时紧急联系120急救中心,并在120急救中心的指导下就近送医。
  收费方面,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执行;非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太原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卫健、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黑救护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