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4月15日

晋城市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毛明辉

  近日,晋城市政府办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五种情形下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办法》明确,外部董事原则上不设级别规定,干部管理权限不变,由晋城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外部董事任职评价由该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评价分为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外部董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五种情形不得担任外部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外部董事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履行职责中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45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四分之三的;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晋城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