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郭丽菲
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发挥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推动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办法》明确,年度指标完成且高于全市平均值,最高奖励300万元。
《办法》明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 (市、区)、开发区奖惩情况进行汇总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太原市财政局依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核算结果进行扣缴与奖励。对月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对年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 (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5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50万元;对年度指标完成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改善水平高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
《办法》明确,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3000万元对县 (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市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1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办三次及以上仍不整改的,对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每个问题300万元实施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