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7月23日

税务知识问答


  问: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问: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