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月施行
施工所需资金安排不足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本报记者 赵云云
8月2日上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消息,新修订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9条,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两个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拖欠工程款在当前社会易发、多发,还容易进一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对此,新修订的《条例》也有针对性措施。
“拖欠工程款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由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未压实导致,实质就是合同履约、经济纠纷问题。”省住建厅副厅长张学锋说,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拖欠工程款治理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从制度上遏制、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予以了重点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了措施。
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时,可通过担保代偿的方式予以缓解。
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要求。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
同时,还对工程款过程结算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五。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对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做出了特别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