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问答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号)规定:“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山西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问: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山西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