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11月25日

新修订《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本报记者 赵云云
  
  11月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宝燕介绍说,《条例》修订后共8章61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针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对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第1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动态调整。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12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第14条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对养护工程的作业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在路网安全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联动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增加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路三方”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第25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做好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分析研判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监控视频、流量数据等信息。第47条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救援联动机制,完善紧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效率。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高速公路科技治超方面。《条例》将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由行政检查行为修改为技术检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工作。第39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第40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施,将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车称重检测、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省治超管理信息平台。
  “交旅融合”和服务区升级改造方面。《条例》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了规定。增加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区升级改造经费保障等内容。第29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内容。第30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服务区景区化改造,植入区域特色文化内涵。
  “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段新源表示,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清理,修订完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质量和安全监管,规范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提升服务区功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提升路网运行效率,提高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