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规范春节期间广告发布行为
本报记者 王钰钦
1月1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春节期间规范广告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该提示旨在引导各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市场氛围。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所有商业广告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展现广告内容。
针对不同类型的广告,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规范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除外);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则不得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等。
此外,年货商品广告、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酒类商品广告以及教育培训广告等也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年货商品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白地表示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不得使用误导性表述;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特供、专供、内供表述,也不得诱导或怂恿无节制饮酒;教育培训广告则不得含有保证性承诺,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
金融投资类广告也是此次规范的重点之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金融投资类广告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含有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
针对春节期间旅游需求旺盛的情况,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特别提醒,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也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值得一提的是,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正向引领作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