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 织牢企业职工“保障网”
本报记者 赵云云
“近期,我在赴基层困难企业调研和接访困难职工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企业在补缴养老保险金时因欠缴的滞纳金累计过高,负担太重,无力补缴,造成部分老职工无法到龄退休从而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山西省人大代表,山西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梁敬华在2025年山西省两会上说。
近年来,围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总工会针对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做了深入调研。据山西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职工郝建平、施宝寿反映,他俩人都年近60岁,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之前曾欠缴了五年的养老保险,滞纳金过高,企业和个人都无力承担,面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
经了解,该公司涉及需补缴社会保险的职工有30人左右,时间段从2007年到2015年,欠缴养老保险104.78万元,其中企业应缴69.85万元、个人应缴34.9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需缴纳高达200万元左右的滞纳金,远超需缴纳的社保本金。
“在调研中发现,这种情况并非个例。”鉴于目前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帮助企业缓解压力,帮助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梁敬华认为,社保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累计,导致企业持续欠缴,形成恶性循环,引发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有可能造成增加群体性社会稳定风险等连锁反应。
梁敬华说,我国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出台前后这段时期,由于部分民营企业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了解,存在大量应参未参等情况;近年来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多重压力影响,不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经营困难等原因,出现了社保断保、欠费等现象,因滞纳金过高,直接导致企业拒绝缴纳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保滞纳金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日益凸显。
对此,围绕下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滞纳金执行政策,梁敬华建议:
明确设定合理的社保滞纳金上限。社保滞纳金的规定是为了督促企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迫使企业无法缴纳。对于企业并非恶意拖欠、愿意主动补缴社保金的,政策上应予支持鼓励,在确保足额缴纳本金的前提下,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收取滞纳金,既能起到督促企业按时缴费的作用,也防止企业“破罐子破摔”,最大限度维护职工权益。2015年7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鉴于企业目前存在的困境,建议应适时修订该《意见》条文。
实施差异化滞纳金执行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给予滞纳金减免或缓缴的优惠政策;对于长期欠缴但愿意积极整改的企业,可以设定更为灵活的滞纳金缴纳方案,如与社保机构协商分期付款等,切实为即将到龄退休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完善社保制度设计。从长远看,需要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和可持续性,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为职工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保障。
“未来,省总工会将持续关注职工所思所盼,全力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让每一名职工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工会大家庭的温暖,安心工作、幸福生活。”梁敬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