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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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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在一个月内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或者纠正。
  第二十六条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其本人宣布。执行团纪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