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1月12日
明确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程序

任命和宣誓都在省人大常委会

  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明确了我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程序和宪法宣誓程序。
   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结合我省实际,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明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具体如下: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常委会采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表决任命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关于宪法宣誓,决定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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