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1月03日

事业单位转企 纳入职工养老险

  本报记者 赵伟
   2017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今后,转制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将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山西省明确人员安置的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人员安置方式上,将按照改革的不同形式,根据人随事走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继续留用原单位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将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在社保衔接方面,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于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转制后单位负责。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审核确认后,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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