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5月31日
时隔二十年

我省修订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本报记者 关静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住建厅厅长王立业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加强古城核心范围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当地居民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居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有利于保护和传承、传播历史文化的活动。
   平遥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平遥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制定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加强平遥古城的保护工作。但近几年,平遥古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很快,古城内商业业态无序化发展及商品同质化竞争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城内民宿、客栈已经突破千家,远远超出市场需求,同时也给古城供电、采暖、排污等方面带来比较大的压力,亟需通过立法保护来规范和引导商业业态有序发展。同时,古城内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以及商业开发的需求日趋迫切,随之引发的私拆乱建及破坏性修缮行为逐渐加剧,损害古城整体风貌的行为时有发生。及时修订保护条例,是古城保护和发展的需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平遥县人民政府做了必要的授权规定。首先是针对古城保护范围的划定和公布,规定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同时,针对古城居民违法改建、破坏性修缮问题,授权平遥县人民政府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修缮制度、工匠备案管理和修缮主持制度,实现古城居民合理修缮与古城保护的协调统一。并针对古城商业业态无序发展,同质化严重的问题,规定平遥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引导商业业态有序、健康发展,更多地体现当地特色和多样性。针对古城内民宿、客栈过多过滥、恶性竞争的问题,授权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民宿、客栈的相应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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