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4月27日
支持复工复产

部分工程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报记者 孟绍毅
  
   为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将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要求,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同时,《通知》要求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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