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6月08日

我省明确依法处理35种信访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记者 陈晓凌
  
   6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三零”单位创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35种情形违法犯罪行为。
  
  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6项举措。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年老、年幼、体弱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等,或停放尸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
  
   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4条举措。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
  
   在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9条举措。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在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13条措施。《意见》明确,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网络违法犯罪
  
   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意见》列出了3条举措。如,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人员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