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7月30日

太原两个《办法》监管卫生信用

  本报记者 陈晓凌
  
   7月29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公共场所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太原市卫健委出台了《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动态记录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科学评价信用等级、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卫生健康领域以 “管得好”支撑“放得开”。
   据介绍,随着太原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全市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两个领域市场主体有8000余家,而全市在编在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仅有271人,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市场主体信用缺失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两个办法(试行)分总则、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修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失职追责与尽职免责、附则等,共八章三十七条。其中,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其他信息;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类。
   通过聚焦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规定了医疗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两个领域信用信息的定义、种类、归集范围、途径以及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主体,明确了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实现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市县一体化。
   同时明确信用信息的类别、评价原则、评价方式。其中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5类、正面信息4类,负面信息20类,其他信息5类;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6类、正面信息4类,负面信息18类、其他信息5类。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发证监管,谁评价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归集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信用分类评价,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两个《办法》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在公示期限内,企业或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重建社会信用。
   对诚实守信”(A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良好”(B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享受优先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等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C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采取依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对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措施;对 “严重失信”(D级)单位实施重点严格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采取黑名单管理、限制或禁入市场等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两个《办法》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明确具体的免责情形和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