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7月30日

太谷曝光公交车碰撞电动车事故案例

    公交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7月29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曝光一起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案例,公交车因驾驶人未确保安全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今年3月25日13时许,在太谷区城内箕城西街中药厂门前路段,温某林驾驶的公交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太谷交警抽调事故、秩序、督查、驾管、安全等科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分为四个工作小组,针对该起事故展开深度调查。
   经调查,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温某林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深刻汲取“3·25”重点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太谷交警将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同时,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形式,让群众真正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养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良好习惯。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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